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主持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论证、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设区市以上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认定);
2.主持或参与设区市以上级别律师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业务指引等的起草、制定工作(由设区市以上司法局或律师协会认定);
3.参与法律专业课题研究;
4.担任县(市、区)法律顾问团成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律师执业满1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执业满10年;
4.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执业满4年。
具备下列条件中1-2项中的一项和3-8项中的一项:
1.从事律师执业后,独立承办各类案件20件以上;
2.从事律师执业后,累计担任10个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3.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1件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1件;
4.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1项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经相关部门采纳,形成政策,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为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1项,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篇以上学术论文;
7.参与编写或独自撰写并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8.法律援助律师获设区市级法律援助工作类的先进表彰1次-7-以上;公司律师办理1件以上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