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名称

审计高级资格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对应为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审计师实行专家评审: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评结合,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评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5次以上;

2.取得现资格以来,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下同)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4项以上;

4.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5.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

6.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7.连续担任会计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成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等)负责人3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包括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造价工程师,下同)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6年。


取得现资格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1-5项中的一项和6-8项中的一项:

1.在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审计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被国家部委采用1项以上,或者被省人民政府采用2项以上,或者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3项以上,或者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4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成先进经验总结,被地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级以上行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公开出版审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发表有应用价值的审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7.参与完成(排名前三)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8.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审计相关的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未具备高级审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审计师学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资格并受聘审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高级审计师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审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2.参加省级以上审计部门主办的与审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

3.获得江西省审计领军人才称号。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