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公证机构中执业的公证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二、资格名称

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名称依次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其中三级公证员资格评价实行“以考代评”,四级公证员资格评价实行考核认定。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曾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曾参与国家或省级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的制定(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能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组织或承担公证专业课题研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3.获大专学历,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7年。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300 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地办理了2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1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省级“十佳公证员”、“最美公证员”、“十佳法律服务者”或在全省公证员年度考核中最近三年连续考核为优秀等;

5.在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部分在3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2篇以上。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三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除符合二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获得全国优秀公证员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的,可破格申报。


绿色评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