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全国或全省有关公证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全国或全省公证管理、业务建设的方针政策或规章制度(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3.精通相关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能办理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所办公证事项在实践中能起到示范作用,能正确剖析、解决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主持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公证行业重大、疑难或新领域的课题研究。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在县级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300件以上或在设区市城区公证机构工作的公证员年均主办公证事项500件以上;

2.成功主办3件在全省范围内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公证界专家认定);

3.创造性地总结出2项公证方面的新经验,并在省内外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由省司法厅或省公证协会认定);

4.荣获全国优秀公证员或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的省级“十佳公证员”、“最美公证员”、“十佳法律服务者”等;

5.在出版的法学专著、译著中担任主编或本人独立撰写(翻译)的部分在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法律专业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独立或第1作者)3 篇以上。


未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条件,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并受聘二级公证员职务满3年,除符合一级公证员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方面条件外,还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或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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