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或连续在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2)连续在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4)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5年以上并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获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会计专业中级资格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效显著。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资金管控体系等,拟定单位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成效显著。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兼并、重大重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成效显著。
(3)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4)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项目6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5个以上。
(5)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管理办法,得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认定;或受聘参与起草全国施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或管理办法等,得到财政部的认定。
(6)在会计管理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定或推广。
(7)主持或参与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8)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受到表彰。
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能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
(2)在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可折算其他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3)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完成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完成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完成人排名第一),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完成人排名前五).
(4)主持完成国家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5)主持完成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会计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年度课题并获得一等奖以上的。
(6)参加全国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并已完成1年以上学习的或参加省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并获得毕业证书的。
未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理论成果方面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3)受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