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二、资格名称和评价方式

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设正高和副高两个层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增设基层类高级会计师,实行分类评审。

县(市、区)及以下行政区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或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注册企业的会计人员可以在高级会计师和基层类高级会计师中择一申报。

高级会计师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基层类高级会计师仅限在有资格申报本类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范围内有效。

高级会计师和基层类高级会计师均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含基层类)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须在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才能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评审方式。


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协调一个单位开展会计工作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3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2)连续在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5年以上(可合并计算)。

(3)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3年以上。

(4)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2年。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5年。

(3)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并受聘会计师职务满10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连续执业满2年)或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连续执满5年).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对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能培养会计专业初级资格人才和指导会计师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管理办法并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成效显著。

(2)主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市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3)参与管理或指导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定。

(4)在单位会计改革和建立财会制度中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在规范会计基础、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部控制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5)主持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改制重组项目3个以上;或主持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1个以上。


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能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国家、省(部)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或主持省会计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年度课题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2)主持完成市(厅)级财务会计类科研课题,并形成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2项以上。

(3)有关单位认定有较大价值的会计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咨询报告、分析报告等专业工作实践成果。

(4)参加省级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并已完成1年以上学习的;或参加市级会计高端(领军)人才培养获得毕业证书。

(5)公开出版发行会计专业有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

(6)在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1篇或在其他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专业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未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除符合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理论成果方面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会计管理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3)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办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比赛,并获得全省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符合高级会计师破格申报条件的,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按照破格条件审查资格,并在通过全国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申报。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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