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管理能力,有领导一个单位(或地区、行业、部门、系统,以下统称“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5年以上。
2.连续在大型企业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连续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投融资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在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等2年以上,
4.连续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等服务机构合伙人或项目(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负责人5年以上。
5.在单位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15年以上并担任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能解决财务会计重大疑难问题,财务管理能力强,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人才和指导高级会计师开展工作的能力,成效显著。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制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资金管控体系等,拟定单位财务发展战略,保障单位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成效显著。
2.主持企业上市、改制、重大荣并、重大重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成效显著,
3.主持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和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财务效益论证,并经实施成效显著:或直接参与市(厅)级以上政府监督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并获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4.承办大中型企业改制、兼并、重组项目6个以上;或承办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首次公开上市发行项目5个以上。
5.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会计管理办法,得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认可;或受聘多与起草全国施行的会计准则、制度或管理办法等,得到财政部的认可。
6.在会计管理工作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率先在全国取得先进性、重大性、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推广。
7.主持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显著,并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的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
8.主持市(厅)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绩效评价,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重要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受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表彰。
未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正高级会计师学历条件,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3年,除符合正高级会计师工作经历、工作业绩、专业理论方面条件外,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
3.被聘为财政部会计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
4.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项目,并参加该项目学习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