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主持本专业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省级科学技术成果1项以专利证书或成果证书为准)。
(3)主持解决3项以上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药品(或相关类别)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指导原则、认证审评或检查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国家级1项以上或省级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的制修订工作2项以上。
(6)主持2项以上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的药学或循证学的研究,并获得国家认可的阶段性成果或临床批件或注册批件(提供批件和研究报告材料)。
(7)主持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3项以上。
(8)主持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技术、新项目、新产品的试制、推广应用3项以上。
(9)担任企业生产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或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
(10)主持药品研制或生产领域重大项目1项以上。
(11)主持药品冷链储运或药材鉴别、验收养护、加工炮制、栽培养殖、调剂制剂等工作,并在其中3项以上有独特专长,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得到2名正高级同行专家认可(须提供专家鉴定材料和专长证明材料)。
(12)主持药品经营企业中的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为药品购、销、存以及药品质量管理中的药学技术难题给予系统指导或技术把关。
(13)主持药品市场情况分析预测或不良反应调研,并编写有价值的调研分析报告2篇以上。
(14)主持编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承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2项以上。
(15)主持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或现代医药信息化建设1项以上。
(1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国家级或国际级能力验证或盲样考核计划,并取得3项满意结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过国家技术审评能力评估2项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
(17)在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技术引进等技术专业工作中,主持编写市(厅)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分析总结报告3项以上,或创立3项以上有价值的验并在同行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成绩。
(18)主持国家级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项目1项以上,并取得优秀结果;或主持省级药品(或相关类别)抽检、风险监测项目2项以上,并取得优秀结果;或主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2项以上。
(1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药品(或相关类别)仲裁(复检)检验4项以上。
(20)担任检查组长完成国家或省级药监部门组织的药品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能够发现重大问题,平均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或作为国家级检查员,完成国家药品检查工作10次以上。
(21)承担国家药品注册核查、生产检查和飞检等工作10次以上,或负责过国家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药品或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药品的审评核查工作4项以上。
具备药学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满5年。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至(8)和(9)至(11)中各一项: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2)作为技术骨干获有重大价值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以项目结题验收证书为准)。
(4)作为检查组长,发现7家次以上企业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作为省级主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的依据(重大行政措施包括:立案、责令停产停业、涉刑移送等措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或相关类别)质量标准、产品技术要求、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地方许可标准等的制修订2项以上。
(6)主持完成新产品研发1项以上,新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一千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重大制药技术革新2项以上,每项产生经济效益三百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重点制药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运行验收,工程投资一亿元以上。
(8)主持完成现代医药物流基础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一亿元以上。
(9)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1部以上(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10)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及同类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1)主持完成技术报告、调查报告或建议书2项以上,并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得到省(部)级以上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
未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具备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副主任药(中药)师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取得现资格以来,除符合主任药(中药)师正常评审所需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条件外,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可破格申报主任药(中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