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二、资格设置及评价方式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管理员、助理馆员,中级设馆员,高级分设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初级实行考核认定,中级实行全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实行专家评审。


(1)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2)基本掌握档案专业的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够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工。


具备大学专科、高中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或档案业务管理办法,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2)参与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经评估达到省二级以上管理水平。

(3)参与本单位档案咨询服务、档案史料编纂、专题展览策划布展等工作,并取得优良成绩。

(4)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中业绩显著,受到本系统、本单位表彰奖励或得到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

(1)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档案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修订市(厅)级以上档案业务规范、技术规范或标准1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经评估达到省一级以上管理水平。

(4)有3项以上档案专业代表作成果。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4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6)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不少于5万字)以上。

(7)参与撰写并公开出版档案专业著作1部(个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以上,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档案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不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或具备研究馆员职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并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满3年的档案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档案专业研究馆员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申报研究馆员职称。

1.在档案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其要业绩得到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认可。

2.取得的档案专业研究成果在省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3.主持完成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2项以上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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